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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2-24 02:15:02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九江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316

 

 

九江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实施,加大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和智力的力度,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助力九江重点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工作站是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引领,以科研合作项目为载体,柔性引进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杰出人才以及国家级重点学科和学术的带头人,在我市高等院校、企业、科研院所、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创新平台。通过建成工作站开展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等途径,不断提升建站单位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建设,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实行建站单位主建、政府部门支持、专家团队参与的运行模式。

第四条 专家工作站主要任务:

(一)开展战略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联合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三)引进转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成果,促进产业化应用;

(四)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提高科技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水平;

(五)共建科创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和产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联合拟制相关产业标准等。

第五条 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医院等;

(二)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为专家工作站运行、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经费和设施条件保障;

(三)自身具有一支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有1名及以上专家签约入站,双方均需配备至少5名团队成员;

(五)与专家或其所在单位签订了明确具体的科研合作项目;

(六)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服务与协调工作;

(七)已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不再建立专家工作站。一名专家在九江行政区域内只能建一家专家工作站。

第六条 专家工作站的申请程序:

(一)建站单位填写《九江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九江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初审;

(二)市科协初审后,报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复核,再由市委人才办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协联合行文批复并授牌。专家工作站名称统一为“XXXX(建站单位名称)专家工作站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主要职责:

(一)复核建立市级专家工作站的资质条件,符合规定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协调专家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拨付;

(三)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第八条  市科协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专家工作站建站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

(二)了解和掌握建站单位需求,做好拟建站单位与专家及其团队的对接协调工作;

(三)受理并审核拟建站单位申报材料;

(四)负责专家工作站的日常服务、管理、联系及考评、表彰工作;

(五)申请专家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家工作站建设;

(七)指导并协助市级专家工作站申报省级专家工作站。

第九条  建站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工作站日常运行及管理,制定本单位专家工作站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激励机制等;

(二)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活场所及设施条件,安排日常运行经费和专职服务管理人员;

(三)定期邀请、敦促专家及其团队成员来站开展项目合作,保持勤联系、多互动、常交流,建立和畅通互联网+”线上线下等多种交流渠道,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

(四)按时间节点抓好签约合作项目的推进落实与成果转化;

(五)每年向市科协报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专家及其团队来站工作情况等;

(六)按时完成市科协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对批准建立的专家工作站,给予15万元的建站资金支持,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一条 对已撤销的院士工作站,经原建站单位申请、院士本人及其专家团队同意,本着撤站不撤合作的模式,仍然保持项目和技术合作的,可以申报将原院士工作站转为专家工作站。经批准后,由建站单位所在县(市、区)安排25万元/年的运行经费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级专家工作站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度了解;每3年开展一次周期性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周期性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专家工作站,给予相应经费支持。连续两次调度了解未开展工作或周期性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撤销。专家工作站若撤销、合并和变更,应向市科协报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联系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西楼C627(市科协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92-8225869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专家工作站建设申请书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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