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简称南昌“人才10条”)
日期:2021-01-14 浏览

关于调整南昌人才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高政策兑现时效,更好地服务保障 在昌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大学毕业生、技能人才,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有关人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 号)主要举措第2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就业中: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本科及技师(二级),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 5 万元、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未落户南昌的,则需在昌首次缴纳社保满 1 年以上方可申领生活补贴。

 

修改为: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本科及技师(二级),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未落户南昌的,首次在昌缴纳社保满 6 个月后,可按以上标准申领生活补贴。

 

二、《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洪发〔20209 号)主要举措第4支持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安居乐业中:对在昌创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 2 年的人才,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 2 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 2 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 5 年后,所购住房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修改为:在昌工作的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研发机构人才以及我市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限制,均可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 2 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 2 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 5 年后,所购住房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重点产业企业名录和研发机构名录由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有关人才范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明确、作出解释。本补充规定自《关于支持大学毕业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即 2020 6 16 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中与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简称南昌“人才10



 适用范围

坚持以普惠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注重政策的简要、明了、管用,保持“新、老政策”衔接和一体化,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落户创业就业。本意见适用对象包括:自意见发布后,首次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应届毕业生;首次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历届毕业生;首次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3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

 

1.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

 

大学毕业生(含驻昌院校在校生)和技能人才首次将户口迁移至南昌(含集体户口,下同),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

 

2.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就业。

 

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全日制本科及技师(二级),全日制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未落户南昌的,则需在昌首次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方可申领生活补贴。大

 

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贴后须在昌就业满3年,对未达到规定年限离开南昌或将户口迁出南昌的,需退回剩余补贴。

 

3.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昌创业。

 

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首次在昌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除按前款条件和标准可申请落户奖励和生活补贴外,还可申请最高 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200万元贷款额度;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6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博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创办的优质创业项目在贷款额度100万元以内,可免除反担保。

 

4.支持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安居乐业。

 

对在昌创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2年的人才,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所购住房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5.支持“985”高校毕业生来昌创业就业。

 

对来昌创业就业的“985”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照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标准和条件,给予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6.支持驻昌企业提供就业岗位。

 

凡引进大学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在昌落户且与本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昌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的,按照全日制本科(技师)以上3000/人、全日制大专(高级工)1000/人标准,给予该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补贴。

 

7.支持驻昌院校设立创业就业指导中心。

 

在驻昌院校设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中心,引导鼓励在校大学生落户南昌、毕业后留昌创业就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指导中心,分别给予每年10-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8.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工作。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支持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有效发挥人力资源机构在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求职招聘、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努力为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提供贴心服务。

 

9.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人才公寓。

 

支持县区(开发区、新区)积极盘活现有存量公寓,并按照统筹规划、多点布局思路,结合人才需求,择址建设一批集居住消费、社交文娱、就学就医等配套功能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人才”建设一批产权型人才住房。同时,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自建人才公寓。落户南昌且在昌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技师(二级)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最长可租住3年,人才公寓出现供不应求时应通过摇号进行定向配租。

 

10.支持兑现人才政策一网通办

 

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服务平台,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对人才政策可以“一网查询”,申报审核兑现政策可以“一网通办”。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可以在“港网窗”平台申请兑现落户奖励、生活补贴、购房补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政策发布之后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人才执行本政策;政策发布之前,已在昌创业就业的人才执行南昌市原有人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