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09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共享用工:在人社部门引导下,为有需求的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



企业共享用工规范操作程序

 

1.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要签订合作协议(详细内容见“企业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2.企业共享用工要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用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要提前告知,进行协商。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缺工企业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遺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3.原企业应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详细内容见“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

4.缺工企业与原企业要共同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缺工企业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缺工企业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原企业要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5.妥善处理共享用工期间的工伤事故问题。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规定处理。原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缺工企业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缺工企业约定补偿办法。

6.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工作的自主权。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